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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债权人申请执行的依据

【案情】

祝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某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调解书第共项内容为:共同债务3万元,尚欠丁某2万元,由原告祝某负责偿还;尚欠蒋某1万元,由被告魏某偿还,以上债务于2018年1月30日还清;原告祝某、被告魏某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现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祝某偿还2万元。对于能否受理丁某的执行申请,有两种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应受理丁某的执行申请。理由是:离婚调解书已经确认丁某是债权人,祝某是债务人,并确定了还款期限,丁某是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人。

第二种意见:丁某不是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丁某申请执行的依据,法院不应当受理丁某的执行申请。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支持第二种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主拒绝履行的,另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调解书或其他,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有也只有夫妻双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其他人不能作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也就没有申请执行的条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侵害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法律文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约束力,对案外人无外部约束力,案外人仍可向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主张债权。既然离婚法律文书对案外人无约束力,案外人也就权以此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丁某可以依调解书为借款的证据,另案起诉祝某和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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