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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过世后 女方是否应当其生前欠款承担偿还义务

【案情】

被告刘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黄某于2014年1月1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黄某某生前因生意需要,于2013年12月内向原告分别借款4万元、3万元,共计人民币7万元,有黄某立写的借条为凭。因该欠款系被告与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当由被告与黄某共同偿还,但因黄某已故,故该欠款应当由被告刘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偿还欠款本金共7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1)其不认识原告,也未听说过黄某借有原告吕某的款。(2)原告说黄某是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其借款,但在借条上没有约定用途、利息及还款时间,这有违民间借贷的常理。(3)黄某爱好赌博,原告属于担保公司,若黄某向原告借款,不排除赌债或其他非法债务的可能;(4)黄某生前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基本破裂,被告不知道黄某在外的经营情况,黄某也没有将经营收入交给其,其从未从中受益,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5)黄某经营的刨板厂系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如黄某向原告借钱用于经营刨板厂,应属于合伙债务,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与被告无关。

【评析】

黄某借到原告吕某人民币7万元,至今没有偿还,该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黄某立写的两份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也予以确认。原告与黄某所订立的借条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该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同时,上述债务系发生于黄某与被告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间共同债务,在黄某故后,应当由被告刘某承担偿还义务。故原告诉要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理据充分。而关于被告刘某的相关辩称,被告刘某没有提供确切的相关证据来证实其上述辩解意见,法院对其辩解意见理应不予采纳。

【判决】

法院依据了《婚姻法》、《合同法》及《解释法》的相关条例,最终判定: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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