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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可以缺席判决涉外离婚案件

黄女士说,2000年3月,在亲戚的热心介绍下,她与法国人詹先生认识10多天,便到曲靖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同年11月,她与丈夫到了法国,并取得了法国的临时居住证。但好景不长,他们的婚姻生活就出现了裂痕: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最后甚至分居。2001年11月,詹先生向法国某地方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但因担心黄女士索赔而自行撤诉。2002年8月,在异国他乡人地两疏、遭受丈夫冷遇的黄女士回到祖国。后在律师的指点帮助下,黄女士走进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上了离婚诉状。

2004年8月,法院依法传唤后,詹先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缺席审理。曲靖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缔结地为中国,该离婚诉讼适用我国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可依法判决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鉴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经人介绍认识10多天后即结婚,无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未建立夫妻感情,且分居2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办案法官在分析此案时认为,近年来,异国婚恋关系逐渐增加,但文化、风俗、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差异常常为异国婚姻制造困难。因此缔结异国婚姻关系时,双方都需谨慎,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应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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