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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年龄的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案件】原告陈丽(化名)与被告余振(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住在原告家,原告婚前所生女儿谷兴(化名),17岁,智力有障碍,与其一起生活。2007年11月13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叫小天(化名)。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为琐事双方常发生矛盾,加之被告在此期间患脑梗塞,腿部留下残疾,家庭生活日益艰难,夫妻感情日渐淡漠。 2008年5月被告离开原告家,留下原告及两个女儿艰难度日,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只要求离婚,抚养女儿,并不让被告承担抚养费,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未能进行。
【案件焦点】双方关系不和,请求离婚的诉求是否能够实现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未能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当生活出现问题后,双方不能正确对待,而是分居生活,互不照顾,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难以再在一起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予以准许。原告婚前所生女儿谷兴,由原告自行抚养;原、被告婚生女儿小天,未满两岁,尚在哺育期间,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法院照准。婚后的其他财产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调解,为不影响双方的正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生活为原则,这些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丽与被告余振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小天及原告婚前所生女儿谷兴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负担。
三、原告家中现有财产,均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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