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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及抚养权问题的处理

【案件】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12月29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于1989年10月1日婚生一女何平(化名)。后因家务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婚生女何平现正读大学。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12月29日结婚,并于1989年10月1日婚生一女何平。后因家务琐事被告常侮辱、殴打原告,且被告不管原告及女儿的生活费用。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位于XX153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位于XX号的房产归被告所有;原、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女儿学费及生活费各300元。
被告辩称:我没有殴打过原告,夫妻感情也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另外,XX号的房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故不同意分割。XX号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购买的。但是,我借有外债。如离婚,我同意支付女儿每月生活费及学费300元。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婚生女何平虽已成年,但被告自愿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及学费300元。原、被告所诉争的两处房产因均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作处理。经调解无果。【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儿何平生活费、学费300元,从本判决之日起至何平大学毕业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夫妻之间的感情需要共同经营,当关系破裂时可寻求法律帮助判断是否可以离婚以及之后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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