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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赌博再加上长期分居导致离婚

【案件】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2008年9月20日的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6月相识并自由恋爱,随后两人外出XX卖包并同居生活,1992年1月30日在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2年4月2日生下一男孩取名周洋(化名),2001年4月19日生下一女孩取名刘芳(化名)。被告有打牌赌博的不良习惯,曾于1998年5月8日、2006年1月16日先后两次因赌博受到XX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被告脾气暴躁,夫妻为生活琐事吵过架。2007年7月份的一个晚上,原告与朋友玩麻将,被告要外出收账,要原告为其找衣服,原告告诉衣服已整理好而没有随被告去找,于是被告就把原告打了一顿。原告第二天离开被告外出XX打工,两个月后被告把原告找回,但两人一直没能和好。原、被告从2007年7月开始一直分居至今。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继续分居,没有和好。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没有嫁妆。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关系完全破裂应当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老师认为,被告先后两次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被告动手打过原告,且原、被告从2007年7月开始一直分居至今,分居时间至今已近2年,2008年9月20日的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分居,没有和好,应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男孩周洋由被告抚养成年并负担抚养费有利于周洋健康成长,女孩刘芳由原告抚养成年并负担抚养费有利于刘芳健康成长。婚生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周洋由被告抚养成年并负担抚养费,婚生女孩刘芳由原告抚养成年并负担抚养费。婚生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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