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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如何协商处理房产纠纷问题

【案件】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刘某发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协议。
【案件焦点】协议是否成立
【评析】
一、刘某某名下位于XX号房屋(建筑面积61.2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号,现门牌号为XXX号)系刘某某与罗某(已故)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将该房屋的自有份额及其按法定继承应继承罗某的份额与刘林赠与的份额(刘林(化名)系罗某的继女儿,刘林已书面表示自愿将其按法定继承应继承罗某的上述房产份额赠与给刘某某)作价140 000元整体转让给刘某;
二、刘某在向刘某某支付房价款140 000元后,位于XXX号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某须配合刘某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过户手续
本案受理费3 362元,减半收取1 681元,由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房屋财产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协商解决。另外法院在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当事人所给的证据,严格分析认定其属性,如本案中当事人无法证明该房是否为共同财产,法院便不予支持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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